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申达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5-29 14:49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38

 

厦门申达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155328377N

地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80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重勇

 

根据2023年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2023年5月9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是厦门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RTO)排气筒出口安装有一套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于2020年12月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复合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3台引风机(总风量为43959m3/h)正在收集生产废气,废气传输管道中设有1个混风箱汇合上述3路废气供RTO设施处理,该混风箱南侧有1个直径约1米的圆形阀门处于打开状态(与外环境联通),部分有机废气直接外排(未进入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无法采集真实气样,导致在线监测设备无法真实反映RTO处理设施排气筒外排废气的情况。因此,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5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影像资料,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复合工序正在生产,废气传输管道中有1个圆形阀门处于打开状态,部分生产废气未进入RTO设施处理即直接外排,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无法采集真实气样,导致在线监测设备无法真实反映RTO处理设施排气筒外排废气的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厦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证明你单位有机废气处理设施(RTO)排气筒出口安装有一套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于2020年12月在同安生态环境局验收备案

3.2023年5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生产经理王磊全程陪同并知晓2023年59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5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设备经理陈南京负责废气处理设施(含废气传输管道)的日常维护。

4.202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你单位为厦门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5.你单位提供的《厦门申达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情况说明》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事业单位。

6.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王磊陈南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磊陈南京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同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