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世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6-16 16:10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3〕10

 

厦门世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84167377U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上塘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海泉

 

根据2023年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2023年5月22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并采样检测。你单位印刷废气排气筒出口(DA001)检测结果为:非甲烷总烃157mg/m3(平均值),排放速率3.1kg/h(平均值)。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40mg/m3,排放速率1.5kg/h。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非甲烷总烃。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5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和采样检测时你单位印刷(复合)车间内1台6色凹印机正在作业你单位员工杨青陪同检查并签字确认。

2.2023522环境空气采样原始记录表》2023年525日宏测(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3052201J01),证明我局2023522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废气排气筒出口DA001废气排放超标。

3.2023年6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副总经理张裕亮知晓20235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情况,你单位员工郑美陪同采样

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放适用该排放标准。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张裕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裕亮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翔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