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金富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6-21 15:49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3〕11号

 

厦门金富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87897936Y

地址:集美区杏前路203号三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建庚

 

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巡查时进入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①《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中所记录的危废仅漆渣一项,且产生日期均记录为每月22日,废油漆桶和废油漆均未进行记录;②你单位未配备称重设备,《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中的漆渣重量均是人为估计后填写;③2023年5月25日你单位拟运出厂的废油漆桶、漆渣、废油漆共1.015吨,该批危废的实际产生日期为2023年4月至5月,在《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中只记录了“2023年4月22日,漆渣0.067吨”,与实际不符。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份《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3份《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1份《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你单位2023年5月25日提供的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的以来的《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2.厦门金富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王建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集美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