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7-10 16:08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125号

 

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C2K41D3K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路382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蔡胜泉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危险废物企业检查方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五金挂具表面处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因此,你单位存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 2023年5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2.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蔡胜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元整),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