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科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7-24 17:04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149

 

厦门科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5192XW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星路88号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W803D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柳添辉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2月至6月期间,我局对你单位承办的厦门嘉烨兴生猪生态养殖改扩建项目阶段性验收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调阅相关资料和原始记录,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1.验收检测期间未对厦门嘉烨兴生猪生态养殖改扩建项目实际生猪存栏数进行核实,未如实记录采样现场生产工况(实际未达到阶段性验收设计生产能力的75%,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如实记录采样监测现场实际情况,提供虚假监测期间生产工况的”的情形;2.你单位现场采样主要负责人林斌在原始采样记录表中伪造采样员赖润签,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的情形。你单位因此项目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3年02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你单位2023年2月7日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KYJCJB20230110A),证明你单位2023年1月10日、11日期间对厦门嘉烨兴生猪生态养殖改扩建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阶段性验收检测,并于2023年2月7日出具检测报告。

2.2023年6月15日对李泉、林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验收检测期间你单位未对厦门嘉烨兴生猪生态养殖改扩建项目实际生猪存栏数进行核实,未如实记录采样现场生产工况(实际未达到阶段性验收设计生产能力的75%

3.2023年6月15日对林斌《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65页采样原始记录表及2023年2月24日赖润在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确认“非本人签字”、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林斌在原始采样记录表中伪造采样员赖润签的事实。

4.2023年2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2日对邓斌煌、刘涛、林斌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4日对黄莉、赖润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6日对林斌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林斌为现场采样主要负责人员。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柳添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林斌、黄莉、赖润、刘涛、邓斌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7.2023年5月26日对柳添辉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你单位本次检测已收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8.你单位在调查期间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及受委托人身份。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7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34号),并告知你单位有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柒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并禁止你单位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你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现场采样主要负责人员林斌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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