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申达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8-15 15:35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113

 

厦门申达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155328377N

地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80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重勇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3年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2023年5月9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是厦门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RTO)排气筒出口安装有一套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于2020年12月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复合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3台引风机(总风量为43959m3/h)正在收集生产废气,废气传输管道中设有1个混风箱汇合上述3路废气供RTO设施处理,该混风箱南侧有1个直径约1米的圆形阀门处于打开状态(与外环境联通),部分有机废气直接外排(未进入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无法采集真实气样,导致在线监测设备无法真实反映RTO处理设施排气筒外排废气的情况。因此,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5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影像资料,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复合工序正在生产,废气传输管道中有1个圆形阀门处于打开状态,部分生产废气未进入RTO设施处理即直接外排,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无法采集真实气样,导致在线监测设备无法真实反映RTO处理设施排气筒外排废气的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厦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证明你单位有机废气处理设施(RTO)排气筒出口安装有一套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于2020年12月在同安生态环境局验收备案。

3.2023年5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生产经理王磊全程陪同并知晓2023年5月9日现场检查情况。

4.2023年5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设备经理陈南京负责废气处理设施(含废气传输管道)的日常维护。

5.2022年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你单位为厦门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6.你单位提供的《厦门申达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情况说明》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事业单位。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王磊、陈南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磊、陈南京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61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38,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个性裁量基准的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柒拾壹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