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龙岩浩润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8-15 15:37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3〕14

 

龙岩浩润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22XP63K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软三纵路、凤岐路、杏锦路交叉口以北杏锦路规划延伸段(兴才学校足球场、宿舍楼围墙以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佛元

 

根据2023年“点题整治”工作部署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你单位航拍并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1.料仓东面敞开(无围挡、无喷淋);2.场区内有露天堆放建材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措施;3.场区内部道路(由作业区延伸至住宿区)有积尘,运输及生活车辆进出时可见明显扬尘;4.场区门口的净车设施(洗车台)损坏(无法喷水),未设置过水槽,场区门口可见明显积尘;5.装载机和散装水泥车正在作业,现场未进行降尘处理。因此,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8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和2023年8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作业,现场多处建材物料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围挡措施,且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降尘处理,场区可见明显积尘、扬尘,你单位现场管理李伟林陪同检查并确认相关情况。

2.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李伟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伟林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场区粉尘污染物排放,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