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马青加油站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3〕44号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马青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02574G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1229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世福
根据2023年度厦门市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执法工作安排,2023年8月22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并对其油气回收系统受控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加油作业,各汽油加油机、油气二次回收系统正在运行。经检测,你单位1#95#罐量油口端盖(第1次)的检测结果为:仪器示值551.2μmol/mol,环境本底值0.0μmol/mol,泄露检测值551.2μmol/mol;泄露检测值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5.5标准: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系统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8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加油作业,各汽油加油机、油气二次回收系统正常运行,你单位员工林良满陪同检查及检测。
2023年10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站长陈加维知晓2023年8月22日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8月22日兴德仁(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DR230822001)及附列的监测原始记录表,证明我局2023年8月22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95#罐量油口端盖(第1次)泄露检测值超标。
4.《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受控密封点泄漏检测适用该排放标准。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陈加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加维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系统的违法行为,确保泄露检测值达标,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