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塘头刘山破碎场

发布日期:2023-11-07 15:37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3〕43

 

林志勤(洪塘头刘山破碎场)

身份证号:350221**********59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头村

 

根据2023年“点题整治”工作部署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你场区(负责人林志勤)航拍并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场区无独立围挡,有外部施工道路穿越;2.露天堆放碎石(粉)堆,未采取覆盖措施降尘;3.场区洗车台设备损坏,运输车未经清洗直接驶离场区。因此,你(洪塘头刘山破碎场)存在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0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及2023年10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场区露天堆放碎石(粉)堆等物料,未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场区无独立围挡,运输车未经清洗直接驶离场区,现场负责人林清池陪同检查并确认相关情况。

2.你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场区从事土头消纳工作。

3.林志勤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洪塘头刘山破碎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场区粉尘污染物排放,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我局将对你(洪塘头刘山破碎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洪塘头刘山破碎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