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蓝海环科仪器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07 15:38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265

 

厦门蓝海环科仪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00627R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溪西山尾路63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卓建明

黄献杏,厦门蓝海环科仪器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350212********5032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3年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现场检查,你单位与路达公司签订了运维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路达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保养维修及定期校准、校验,并保证设备运行正常稳定、运行维护档案(维护记录、标定记录等)齐全。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2022年8月至今的纸质“标样核查/校准记录表”运维台账,并与仪器历史数据逐一核对,发现你单位运维人员在“标样核查/校准记录表”记载从2022年8月至12月对COD、氨氮均开展18次标样核查,但查询仪器历史数据均无上述核查记录,其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闽环保监测〔2019〕3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7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路达公司正在生产,排放口正在排水,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2.路达公司提供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委托运营合同”,证明路达公司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由你单位负责运维。

3.2023年8月2日对路达公司环保副经理刘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路达公司不知晓你单位日常运维巡检、校准等情况。

4.2023年8月2日对蓝海环科技术负责人林振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9日对路达公司环保副经理刘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蓝海环科COD和氨氮在线分析仪具备存储标液核查数据功能,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负责运维路达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人员为黄献杏,“标液核查/校准记录表”记载内容为蓝海公司运维人员填写。

5.执法人员制作的《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在历史数据均未发现“标液核查/校准记录表”载明时间的标样核查数据。

6.你单位提供的“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运维合同说明”,路达公司提供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委托运营合同”,以及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林振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运维路达公司在线设备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

7.2021年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路达公司为厦门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8.2021年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安装计划的通知》,证明路达公司列入2021年在线监控安装计划。

9.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企业。

10.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11.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林振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振华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1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3〕17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黄献杏)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黄献杏)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人民币伍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合计处罚没款伍万贰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并且三年内禁止你单位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2.你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黄献杏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