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金美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执法)不罚决字〔2023〕23号
厦门市金美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0545781XY
地址:先锋电镀专业区12号厂房4F-A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林宝兰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先锋及入驻企业环境问题专项整改方案进入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①在先锋电镀专业区12号厂房4F-B座厂房中,临时存放滚镀镍光亮剂等化学品空桶,现场未设置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②在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未申报酸洗槽废槽液和除油槽废槽液。因此,你单位存在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先锋电镀专业区12号厂房4F-B座厂房现场未设置相应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申报酸洗槽废槽液和除油槽废槽液。
2.厦门市金美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林宝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林志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志成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核查,你单位临时存放滚镀镍光亮剂等化学品空桶现场未设置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未申报酸洗槽废槽液和除油槽废槽液等问题,已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10所述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执法)不罚告字〔2023〕23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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