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精嘉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14 09:59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执法)不罚决字〔2023〕35号

厦门精嘉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91276539Y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先锋电镀区11号厂房3F-B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洪伟强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先锋及入驻企业环境问题专项整改方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①根据你单位的生产工艺,在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未申报除油槽、酸洗槽、钝化槽产生的废槽液和退挂液;②在化学品仓库角落,贮存重量为18.6公斤的碳酸钡和氯化铵化学品空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化学品空瓶属于900-041-49类危险废物,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化学品空瓶。因此,你单位存在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9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未申报除油槽、酸洗槽、钝化槽产生的废槽液和退挂液;在化学品仓库角落,贮存重量为18.6公斤的碳酸钡和氯化铵化学品空瓶,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化学品空瓶。

2.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洪伟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聂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聂涛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经核查,你单位在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未申报除油槽、酸洗槽、钝化槽产生的废槽液和退挂液,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化学品空瓶液等问题,已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10所述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执法)不罚告字2023〕35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