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搏金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14 10:00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执法)不罚决字〔2023〕33号

厦门市搏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17410302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先锋电镀专业区7、8#号厂房A、C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在学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先锋及入驻企业环境问题专项整改方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一桶锌系水收集池沉淀底渣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贮存,因此,你单位存在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8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桶锌系水收集池沉淀底渣未按规定贮存。

2.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张在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张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俊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经核查,你单位一桶约0.181吨锌系水收集池沉淀底渣属于危险废物但未按规定贮存,已于2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10所述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执法)不罚告字2023〕33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