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亿汇明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14 10:02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执法)不罚决字〔2023〕24号

厦门亿汇明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8T9W9B1X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先锋电镀工业区12号厂房201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朱美辉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先锋及入驻企业环境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生态环境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未将除油、酸洗的废槽液和槽渣纳入该管理计划,因此,你单位存在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将除油、酸洗的废槽液和槽渣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朱美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刘华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华明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核查,你单位未将除油、酸洗的废槽液和槽渣纳入该管理计划,已于7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10所述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执法)不罚告字2023〕24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