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欣鑫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14 10:03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执法)不罚决字〔2023〕28号

厦门欣鑫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64748644B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南工业区东北侧7、8号厂房G-2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毅强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先锋及入驻企业环境问题专项整改方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申报钝化工序产生的废槽液、槽渣以及化验分析产生的废液,危险废物种类未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具体环节进行申报;废铬酸酐空桶张贴的危废标签废物重量填写错误;废铬酸酐空桶管理台账记录的数量与实际不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来源、产生环节分别记录。因此,你单位存在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8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3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备案的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申报钝化工序产生的废槽液、槽渣以及化验分析产生的废液,危废仓库内贮存的废铬酸酐空桶张贴的危废标签主要成分和废物重量填写错误、台账记录的数量与实际不符,将二楼采用酸洗工艺对待电镀来料表面去氧化黑皮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及一楼的镀镍生产线、手动前处理工序、二楼的样品试验线除油、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全部归入前处理产生的HW336-064-17废槽液申报,将废铬酸酐空桶归入镀镍槽过滤产生的HW900-041-49其他废物申报,化学镀镍工艺产生的镀镍废槽液错误申报为HW336-055-17废槽渣,酸雾喷淋循环水箱内的沉渣冲洗入前处理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申报管理,危险废物种类未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具体环节进行申报、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来源、产生环节分别记录。

2.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毅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王惠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惠仁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核查,你单位未申报钝化工序产生的废槽液、槽渣以及化验分析产生的废液,危险废物种类未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具体环节进行申报;废铬酸酐空桶张贴的危废标签废物重量填写错误;废铬酸酐空桶管理台账记录的数量与实际不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来源、产生环节分别记录,已分别于4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10所述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执法)不罚告字2023〕28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