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昇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15 16:14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279

 

厦门昇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3616H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四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余明洋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3年度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发泡(熟化)工艺正在运行,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采用“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发泡机废气收集管道旁路阀门处于打开状态,导致发泡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进入处理设施处理直接外排;同时该处理设施活性炭箱内的3屉活性炭箱坍塌2屉。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9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台发泡机正在作业,发泡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进入处理设施直接外排;活性炭箱内的3屉活性炭箱坍塌2屉。

2.2023年9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副理钟升才陪同并知晓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你单位提供的发泡原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证明你单位发泡原料含有挥发性有机物。

4.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治理工艺为“喷淋+UV光解”。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钟升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钟升才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3〕40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个性裁量基准的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