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15 16:20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278

 

福建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2XP3734J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茶厂后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黄小华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17日,我局开展入河排污口巡查时,对你单位承建的五显污水泵站及进出水管道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工地内西侧集水井和南侧集水井井内污水通过消防水带抽至工地大门口的雨水井外排。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检测机构分别对工地内西侧集水井外排消防水带(1号)、工地内南侧集水井外排消防水带(2号)正在外排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检测结果为:西侧集水井外排污水pH值6.8、悬浮物334mg/L、化学需氧量14mg/L、氨氮2.14mg/L;南侧集水井外排污水pH值7.2、悬浮物83mg/L、化学需氧量14mg/L、氨氮2.03mg/L。根据你单位污水排放去向、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水排放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2-2018)表1标准:pH值6~9、悬浮物20mg/L、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0mg/L。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因子为悬浮物。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8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和采样检测时工地内西侧集水井和南侧集水井正在外排污水,你单位人员张新安在场全程陪同检查和采样。

2.2023年8月21日宏测(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3081701J01)及《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证明我局2023年8月17日对你单位承建的施工工地实施现场检查,工地西侧集水井和南侧集水井排放的污水检测结果超标。

3.2023年9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单位提供的材料,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业。

4.《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2-2018),证明你单位承建的施工工地外排污水适用该排放标准。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张新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新安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3〕30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2023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1.你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基坑消防水和雨水冲洗冲洗大门路面,为不影响检查人员的正常通行,随手把消防水管放进大门右侧雨水井2.你单位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紧急召开会议,学习环保手册,总结反省问题3.经济不景气资金压力大,加之2022年项目发生意外事故,赔付170余万元,综述,申请减轻或免于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1.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你单位工作人员正在将工地内西侧集水井和南侧集水井井内污水通过消防水带抽至工地大门口的雨水井外排,而不是“为不影响检查通行,随手把消防水管放进大门右侧雨水井”2.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3.经济不景气、资金压力大不属于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

经研究决定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超标排污类序号1”个性裁量基准的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