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市鑫融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17 16:14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3〕46

 

厦门市鑫融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3M1B9X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路38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吴国辉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23年7月8日为闽DH9702、2023年7月31日为闽EA756A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法,上述2台车辆检测过程数据显示发动机转速全程为1663r/min和2408r/min,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B加载减速法附录B.2.3.2、附录B.3.2、附录B.4.2.12、附录B.4.2.13、附录B.4.3.1、附录B.6.2.4、附录BB.4测量程序的规定要求。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你单位为闽DH9702、闽EA756A等2部机动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过程数据、2023年10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2023年1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行为;

2. 2023年1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单位提供的《环检收费说明》,证明你单位为闽DH9702、闽EA756A等2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收费为100元;

3.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丽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吴国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国辉受你单位委托及其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