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24 17:07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289号

 

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382271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同安孵化基地(二期)集成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平

直接责任人:胡超,身份证:522124********4417

左童,身份证:362528********701X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厦门华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光学”)废气排放口监控视频发现采样时长和采样频次可能不符合采样规范。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4月17日对华虹光学进行监测时,采样人员对有组织废气排放口的采样时长和采样频次均不符合采样规范;实际只采集1个样品,但采样记录表载明采集了3个样品,检测报告也出具3个样品的检测结果。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之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你单位2023年4月27日签发的1份检测报告(编号:JAT230131E-LLH05-03)及对应的原始记录表,华虹光学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AT230131E-LLH05),2023年9月14日对华虹光学环保专员陈祥森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受华虹光学委托,于2023年4月17日对华虹光学废水、废气、噪声进行采样检测。

2.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华虹光学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勘察并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证明华虹光学废气排放口监控视频的真实性。

3.2023年9月13日对你单位综合部副经理黄辉、外采组长陈召锦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调取的2023年4月17日你单位为华虹光学废气排放口采样视频,证明你单位当日采样人员胡超、左童为你单位员工,胡超、左童未按标准要求采样,实际采样时长与检测报告中废气采样记录表的记录不一致。

4.2023年9月13日提供的胡超、左童《离职申请表》,显示你单位员工胡超、左童离职时间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7月31日,证明2023年4月17日两人均在岗并参与了华虹光学废气排放口采样工作。

5.2023年9月14日对华虹光学环保专员陈祥森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出具的编号为JAT230131E-LLH05-03的检测报告用途是作为华虹光学自行监测报告并上传福建省污染源自行监测平台。

6.2023年9月13日你单位出具的《关于检测报告编号JAT230131E-LLH05-03的检测费用的说明》,证明你单位出具上述1份检测报告的费用为9900元;2023年9月14日对华虹光学环保专员陈祥森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华虹光学按合同约定已向你单位支付了1.9万元人民币的检测费用。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9.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黄辉、陈召锦2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辉、陈召锦2人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华虹光学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陈祥森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祥森受华虹光学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10.你单位提供的胡超、左童《人员能力上岗证》,证明胡超、左童具备上述1份报告中载明项目的采样能力。

11.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胡超和左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3〕36号),告知你单位、胡超和左童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胡超、左童有听证权利。你单位、胡超和左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胡超和左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胡超和左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玖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共处罚没款陆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且三年内禁止你单位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2.当事采样人员胡超、左童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