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春昶工贸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3〕50号
厦门春昶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841969872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先锋电镀区11号厂房5F-A1单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石志斌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先锋(厦门)电镀开发有限公司入驻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时进入你单位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电镀生产废水分质分流情况,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各分质分流收集管内废水(酸铜、焦铜、铬系、镍系、氰化物和前处理废水)进行采样(采样时综合废水收集管未排水)。你单位前处理废水点位检测结果分别为:总铜67.4mg/L、总镍65.3mg/L、总铬247mg/L。经查阅《福建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南》,前处理废水包括工件除锈、除油、脱脂、除蜡等电镀前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水,主要污染物包括有机物、悬浮物、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碳酸钠、磷酸钠等。在《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2010)5.1.4规定“电镀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根据先锋(厦门)电镀开发有限公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前处理废水主要收集入驻产污企业前处理除油工序的水洗废水,收集后进入前处理设施,经氧化气浮处理,从综合废水进入总排口。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0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按七系分质分流,分别收集后接入先锋(厦门)电镀开发有限公司各系管路。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采样时你单位总经理石志斌全程陪同检查和采样。
2.2023年10月17日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TC-20231270),证明你单位前处理废水中总铜浓度67.4mg/L、总镍浓度65.3mg/L、总铬浓度247mg/L。
3.2023年10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单位与先锋(厦门)电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环保协议书”等附件,证明你单位向先锋(厦门)电镀开发有限公司排放工业废水前应分质分流并达到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
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集美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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