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格瑞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24 10:42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3〕21号

福建格瑞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0778301U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中心1号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吴明森

吴明森,福建格瑞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证:350526********2015

 

 

根据市局土壤固废处《关于移交湖里储运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有关线索的函》的要求,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轨道平衡用地寨上物流用地(湖里储运)污染地块修复过程的有关污染土壤转运接收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你单位总经理吴明森确认了运输污染土壤的车辆经过过磅并出具了16份过磅单,具体的过磅地址是:漳州市芗城区圣王大道与联十一线交叉路口东北侧的磅站(盛通物流边)。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位于该地址的磅站为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南塘村曾某某磅站。

为进一步核实上述16份磅单的真实性,我局会同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该磅站开展调查,其负责人曾某某明确表示,该磅站从未出具过这16份磅单且这16份磅单的格式与该磅站实际所使用的磅单格式明显不同。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对福建格瑞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明森展开调查询问,吴明森承认其直接将全部污染土壤运输至漳平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未在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南塘村曾某某磅站进行过磅,但未在2023年10月10日的调查询问中如实告知执法人员。因此,你单位及吴明森存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0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福建格瑞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磅站位置说明》,证明福建格瑞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明森明确出具16份过磅单的磅站地点是漳州市芗城区圣王大道与联十一线交叉路口东北侧的磅站(盛通物流边)。

22023年11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南塘村曾某某磅站从未出具过这16份磅单。

3、2023年10月10日和11月10日分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福建格瑞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明森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未如实反映情况。

4、福建格瑞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丽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和吴明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明森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及吴明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湖里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及吴明森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及吴明森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