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远(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99号
立讯远(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8RR12L0J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航天路155-5号三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彭国彪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联合福建省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组反馈的问题线索,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公司”)现场检查,民兴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DA008铸造烟尘废气排放口安装了1套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由你单位负责运维,并通过合同约定对设备故障等情况由运维人员按时向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报备。通过调阅民兴公司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的仪器历史数据,2023年9月26日12时00分至10月6日15时02分氧含量干基值持续为25%(满量程)、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干基浓度持续为0mg/m3,数据异常。经调查发现,你单位运维人员吴佳平2023年10月6日发现上述数据异常后,现场排查并更换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采样泵,但设备故障未排除;2023年10月31日更换了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皮托管和采样探头等零部件,但颗粒物监测单元仍无法正常测量,直到执法人员2023年11月2日现场检查时,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报告故障情况。因此,你单位存在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1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单位运维人员吴佳平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时,民兴公司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无法正常测量,在线设备存在故障。
2.2023年11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日对民兴公司环保专员谢永钦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运维人员吴佳平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4日对民兴公司副总特助林海平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8日对民兴公司资材课长汪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4日对你单位员工周南方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民兴公司提供的2023年4月20日向立讯远公司支付2023年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运维首期费用25000元相关凭证,证明民兴公司在DA008铸造烟尘废气排放口安装了1套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由你单位实际负责运维。
3.2023年11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运维人员吴佳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吴佳平发现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吴佳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佳平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3〕4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口头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后续又书面补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具体如下:1.你单位没有与民兴公司续签2023年度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运维合同;2.你单位将民兴公司的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运维服务转包给厦门美灵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灵净公司”)。综述,申请免予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1.你单位员工吴佳平负责民兴公司2023年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的具体运维工作;2.民兴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单位支付2023年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运维项目首期费用25000元,证明该公司认可你单位作为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实际运维方的事实;3.民兴公司对你单位将2023年窑炉废气在线监控运维项目转包美灵净公司一事不知情。综上,你单位为民兴公司2023年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的实际运维方。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并予以通报批评。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