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8 09:44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34号

 

厦门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3256433C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宋洋一里28号506-27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黄宝珠

直接责任人员:周志文 身份证号3624XXXXXXXXXX4814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随省总队自动监控系统帮扶组进入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钨业”)检查。你单位负责厦门钨业在线监控系统运维。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日常运维记录,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中载明2023年11月5日运维人员发现氨氮分析仪纯水管路回弹,导致氨氮数据恒值。调阅省在线监控平台报备信息,你单位运维人员于11月6日在省监控平台报备从2023年11月4日14:45至11月5日12:55设备故障,期间手工监测,并上传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载明你单位运维人员于2023年11月4日20:00、11月5日2:00、11月5日8:00分别采集水样并送检。调阅厦门钨业污水总排放口监控视频,在上述三个时段均未发现运维人员采集水样。经查,你单位运维人员于2023年11月5日12:05在厦门钨业污水总排放口连续采集三瓶水样用以替代上述三个时段水样,该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截图,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6日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报备厦门钨业氨氮在线分析仪11月4日14:45-11月5日12:55时段设备故障,并于11月9日上传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迅环境”)出具的“自送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P231106-60S)。

2.你单位与厦门钨业的运维合同书,证明你单位负责厦门钨业废水(气)在线监控系统运维服务,运维期为2021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23日,为期两年。

3.本迅环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RP231106-60S),载明你单位自送样采样时间为11月4日20:00、11月5日2:00、11月5日8:00。

4.厦门钨业废水总排放口11月4日至11月5日监控视频,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未在上述检测报告载明的采样时刻采集水样。

5.2023年11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厦门钨业废水总排放口11月5日监控视频,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周志文于2023年11月5日12:05在厦门钨业污水总排放口连续采集三瓶水样,替代上述检测报告中11月4日20:00、11月5日2:00、11月5日8:00的水样。

6.你单位与厦门钨业的运维合同书,违约责任约定“乙方于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仍无法排除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手工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结合你单位与本迅环境分别出具的《说明》、你单位与本迅环境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2023年第四季度厦门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检测费用结算明细表》及电子发票、你单位与本迅环境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劳务费检测费电子银行回单、2023年11月6日你单位送检本迅环境水样的顺丰标快运单详情(运单号:SF1419940143093)等材料,证明你单位委托本迅环境检测厦门钨业污水总排放口水样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RP231106-60S),费用系你单位自理,未产生违法所得。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你单位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函》及《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9.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周志文、周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志文、周鸿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C2号),并告知你单位和周志文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和周志文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和周志文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和周志文于2024年2月22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①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公司一直正当经营,遵纪守法。做运维服务也是赚取人工费用,没有必要造假;钨业公司的污水排放一直比较稳定,没有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不存在源生态公司配合钨业公司造假的情况;运维责任人周志文有经过培训并有实际现场作业的经验,具备运维工作的技术能力。②处罚过重。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后果。主要是由于采样时间无法弥补不得已而为之。综上,诉求案件事实定性为“过失”,做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

经研究,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处罚幅度适当。综上,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额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李智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禁止你单位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周志文禁止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