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4〕3号
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2FDMG2X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南路1168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马富玉
直接责任人员:林泽恩 身份证号350211********653X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厦门市富鸿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富鸿达”)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现场检查。你单位运维人员林泽恩在富鸿达在线监控系统COD、氨氮在线设备故障期间,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代替在线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4030601)载明手工监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00、8:00,根据富鸿达厂房入口处和站房外监控视频,以及你单位运维人员林泽恩供述:林泽恩未采集报告中载明的3月5日01:00、08:00的水样,而是以3月5日16:00许采集的2个水样替代上述2个水样送检分析,并将水样分析结果上传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管理平台。该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你单位与富鸿达签订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租赁运维合同》(合同编号:20201127-1),运维期为2020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为期五年,证明你单位负责富鸿达废水在线监控系统运维服务。
2.2024年3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截图,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6日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报备富鸿达在线分析仪3月4日20:20-3月5日10:00时段设备故障,并于3月15日上传福建益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检测(自送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4030601)。
3.福建益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检测(自送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4030601),证明你公司送检两个样品标示采样时间分别为2024年3月5日1:00、8:00。
4.富鸿达厂房、在线站房外视频监控视频及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林泽恩于2024年3月5日16时许在富鸿达污水总排放口采集一瓶水样并分装2瓶,替代上述检测报告中3月5日1:00、8:00的水样。
5.2024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运维人员吴铭铭、林泽恩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运维人员吴铭铭有履行指导、监督责任,且并不知晓林泽恩采样后分装及填写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00、8:00的相关情况。
6.你单位与富鸿达签订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租赁运维合同》,2024年3月21对富鸿达总经理朱龙权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9日福建益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电子发票,表明上述两个样品送检费用系你公司自理,未产生违法所得。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小微企业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9.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吴铭铭、林泽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铭铭、林泽恩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林泽恩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集美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林泽恩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林泽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