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叁德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5 16:15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42

 

厦门叁德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XRLCYXN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北路1号702单元之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沈志艳

直接责任人员:刘华炳 身份证号350525********1013

 

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厦门市中医院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运维人员刘华炳在2024年1月26日至1月27日氨氮水质分析仪开展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按要求以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2024012922)载明手工监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13:00、19:00,1月27日01:00、07:00,通过调阅厦门中医院污水总排放口监控视频和你单位运维人员刘华炳供述刘华炳实际未采集检测报告中载明的1月27日01:00、07:00的水样,而是以1月27日09:05采集的水样替代上述2个水样送检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作为氨氮水质分析仪开展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的手工监测结果上传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称“省平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2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厦门市中医院与你单位的采购合同,证明厦门市中医院在污水总排放口安装有一套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你单位负责运维。

2.你单位向省平台报备截图,证明你单位2024年1月26日、27日开展了氨氮在线分析仪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以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

3.你单位向省平台上传的检测报告(厦门华厦学苑检测有限公司,编号HX2024012922),载明为你单位自送样检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13:00、19:00,1月27日1:00、7:00。

4.厦门市中医院污水处理站2024年1月26日、27日的视频监控,证明你单位上述检测报告载明2024年1月27日1:00和7:00采集水样,而是于2024年1月27日09:05实际采集样时间,采样人员为你单位刘华炳。

5.2024年2月26日、27日,3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厦门市中医院污水处理站2024年1月27日的视频监控,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刘华炳在2024年1月27日09:05在厦门市中医院污水总排放口采集两瓶水样,替代上述检测报告中2024年1月27日1:00和7:00的水样送检。

6.厦门市中医院与你单位的采购合同载明“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的形式:污水在线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及验收合格后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2024年2月26日、27日,3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2024年1月26日、27日补做氨氮在线分析仪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手工监测费用系你单位自理,未产生违法所得。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刘华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华炳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10.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小微企业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刘华炳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湖里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刘华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刘华炳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