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证(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6 16:14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44号

 

元证(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UGD9T6B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溪西山尾路91号9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白幸

直接责任人员:白幸 身份证号500241********2810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厦门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运维人员白幸于2024年1月29日至2月20日期间,多次在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报备在线监控仪器故障,并上传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产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监测报告佐证故障期间以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凭证。上述2份监测报告载明为“自送样”,手工监测水样采集时间为1月28日20:30、1月29日15:00、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调阅通富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录像和运维人员白幸供述,编号为XMHJ(2024)01195监测报告载明的1月28日20:30未采集水样,运维人员白幸将1月29日现场采集的水样分装成2瓶,作为1月28日20:30和1月29日15:00的水样送检分析;编号为XMHJ(2024)02040监测报告载明的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未采集水样,运维人员白幸2月13日到现场采集水样5瓶,作为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的水样送检分析。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报备信息截屏,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白幸在省平台报备1月28日、1月29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1日、2月12日、2月13日通富公司在线设备故障,并上传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的检测报告作为故障期间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的凭证。

2.2024年2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通富微电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合同》、2024年2月29日对环产公司项目经理张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通富公司在污水总排放口安装有一套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环产公司承接运维服务项目后转包给元证公司具体负责运维工作。

3.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的监测报告,通富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录像,2024年2月29日对运维人员白幸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上述2份监测报告载明的1月28日20:30、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运维人员未采集水样,而是将1月29日采集的1个水样分装两瓶作为1月28日20:30和1月29日15:00两个水样,2月13日采集的5个水样分别作为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水样送至环产公司检测分析。

4.2024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通富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系统时间与天文时间基本一致,且视频时间未经过调整。

5.2024年3月22日制作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在线设备出现故障期间需要开展手工监测的费用由元证公司自行负责。

6.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通富公司、环产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陈盛、彭秋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盛、彭秋芳受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白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海沧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白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白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