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50号
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17455687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碑头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麦振华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4年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计划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及调阅2020年至2024年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该平台显示未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截图,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2.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柯进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麦振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麦振华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和“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序号1”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