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证(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52号
元证(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UGD9T6B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溪西山尾路91号9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白幸
直接责任人员:白幸 身份证号500241********2810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厦门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运维人员白幸于2024年1月29日至2月20日期间,多次在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报备在线监控仪器故障,并上传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产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监测报告佐证故障期间以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凭证。上述2份监测报告载明为“自送样”,手工监测水样采集时间为1月28日20:30、1月29日15:00、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调阅通富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录像和运维人员白幸供述,编号为XMHJ(2024)01195监测报告载明的1月28日20:30未采集水样,运维人员白幸将1月29日现场采集的水样分装成2瓶,作为1月28日20:30和1月29日15:00的水样送检分析;编号为XMHJ(2024)02040监测报告载明的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未采集水样,运维人员白幸2月13日到现场采集水样5瓶,作为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的水样送检分析。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报备信息截屏,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白幸在省平台报备1月28日、1月29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1日、2月12日、2月13日通富公司在线设备故障,并上传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的监测报告作为故障期间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的凭证。
2.2024年2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通富微电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合同》、2024年2月29日对环产公司项目经理张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通富公司在污水总排放口安装有一套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环产公司承接运维服务项目后转包给元证公司具体负责运维工作。
3.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的监测报告,通富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录像,2024年2月29日对运维人员白幸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上述2份监测报告载明的1月28日20:30、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运维人员未采集水样,而是将1月29日采集的1个水样分装两瓶作为1月28日20:30和1月29日15:00两个水样,2月13日采集的5个水样分别作为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水样送至环产公司检测分析。
4.2024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通富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系统时间与天文时间基本一致,且视频时间未经过调整。
5.2024年3月22日制作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在线设备出现故障期间需要开展手工监测的费用由元证公司自行负责。
6.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通富公司、环产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陈盛、彭秋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盛、彭秋芳受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白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4号),并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白幸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白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和白幸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和白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和白幸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白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禁止你单位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白幸禁止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