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56号
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2FDMG2X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南路1168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马富玉
直接责任人员:林泽恩 身份证号350211********653X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厦门市富鸿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富鸿达”)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现场检查。你单位运维人员林泽恩在富鸿达在线监控系统COD、氨氮在线设备故障期间,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代替在线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4030601)载明手工监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00、8:00,根据富鸿达厂房入口处和站房外监控视频,以及你单位运维人员林泽恩供述:林泽恩未采集报告中载明的3月5日01:00、08:00的水样,而是以3月5日16:00许采集的2个水样替代上述2个水样送检分析,并将水样分析结果上传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管理平台。该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你单位与富鸿达签订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租赁运维合同》(合同编号:20201127-1),运维期为2020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为期五年,证明你单位负责富鸿达废水在线监控系统运维服务。
2.2024年3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截图,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6日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报备富鸿达在线分析仪3月4日20:20-3月5日10:00时段设备故障,并于3月15日上传福建益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检测(自送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4030601)。
3.福建益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检测(自送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4030601),证明你单位送检两个样品标示采样时间分别为2024年3月5日1:00、8:00。
4.富鸿达厂房、在线站房外视频监控视频及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林泽恩于2024年3月5日16时许在富鸿达污水总排放口采集一瓶水样并分装2瓶,替代上述检测报告中3月5日1:00、8:00的水样。
5.2024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运维人员吴铭铭、林泽恩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运维人员吴铭铭有履行指导、监督责任,且并不知晓林泽恩采样后分装及填写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00、8:00的相关情况。
6.你单位与富鸿达签订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租赁运维合同》,2024年3月21对富鸿达总经理朱龙权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9日福建益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电子发票,表明上述两个样品送检费用系你公司自理,未产生违法所得。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小微企业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9.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吴铭铭、林泽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铭铭、林泽恩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林泽恩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3号),并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林泽恩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林泽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林泽恩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林泽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和林泽恩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林泽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禁止你单位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林泽恩禁止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