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叁德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55号
厦门叁德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XRLCYXN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北路1号702单元之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沈志艳
直接责任人员:刘华炳 身份证号350525********1013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厦门市中医院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运维人员刘华炳在2024年1月26日至1月27日氨氮水质分析仪开展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按要求以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2024012922)载明手工监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13:00、19:00,1月27日01:00、07:00,通过调阅厦门市中医院污水总排放口监控视频和你单位运维人员刘华炳供述:刘华炳实际未采集检测报告中载明的1月27日01:00、07:00的水样,而是以1月27日09:05采集的水样替代上述2个水样送检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作为氨氮水质分析仪开展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的手工监测结果上传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称“省平台”)。该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2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厦门市中医院与你单位的采购合同,证明厦门市中医院在污水总排放口安装有一套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你单位负责运维。
2.你单位向省平台报备截图,证明你单位2024年1月26日、27日开展了氨氮在线分析仪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以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
3.你单位向省平台上传的检测报告(厦门华厦学苑检测有限公司,编号HX2024012922),载明为你单位自送样检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13:00、19:00,1月27日1:00、7:00。
4.厦门市中医院污水处理站2024年1月26日、27日的视频监控,证明你单位未在上述检测报告载明的2024年1月27日1:00和7:00采集水样,而是于2024年1月27日09:05实际采集样时间,采样人员为你单位刘华炳。
5.2024年2月26日、27日,3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厦门市中医院污水处理站2024年1月27日的视频监控,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刘华炳在2024年1月27日09:05在厦门市中医院污水总排放口采集两瓶水样,替代上述检测报告中2024年1月27日1:00和7:00的水样送检。
6.厦门市中医院与你单位的采购合同载明“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的形式:污水在线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及验收合格后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2024年2月26日、27日,3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27日补做氨氮在线分析仪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手工监测费用系你单位自理,未产生违法所得。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刘华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华炳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10.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小微企业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向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2号),并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刘华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禁止你单位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刘华炳禁止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