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云通环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6-21 09:59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65号

 

厦门云通环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0BBK5L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殿路8号408-3单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文斌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张文斌  身份证号350624********3531

钟继文  身份证号350424********0912

直接责任人员:方迎新  身份证号 350521********613X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25日,因厦门万泰沧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沧海”)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异常,我局执法人员对万泰沧海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万泰沧海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你单位负责运维。运维期间,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文斌、时任技术负责人钟继文、时任运维人员方迎新发现标液核查功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后,未按规定报备并维修,也未告知万泰沧海,而是擅自将COD和氨氮标液接入实际水样进样管开展标样核查。你单位明知上述操作会导致监测数据统计失真,未向平台报备、也未记录台账。经查,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你单位运维人员先后8次用COD标液、5次用氨氮标液接入实际水样进样管开展标样核查,导致重点排污单位万泰沧海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上述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八项“未按规定如实报备或记录生产工况和监测仪器维护或故障情形,影响监测统计结果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安装计划》《厦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证明万泰沧海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在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备案;

2.2023年4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和对时任运维人员方迎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你单位时任运维人员方迎新先后8次以COD标液、5次以氨氮标液接入实际水样进样管开展标样核查;

3.2023年4月25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文斌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单位提供的《运维合同》、4月27日对万泰沧海EHS经理李成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负责万泰沧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维修,发现监控设备故障后未告知万泰沧海;

4.2023年4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对你单位法人张文斌的《调查询问笔录》、时任技术负责人钟继文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5日、28日对你单位时任运维人员方迎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张文斌、钟继文、方迎新发现COD和氨氮在线分析仪的标液核查功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后,未按规定报备并维修,而是擅自将COD和氨氮标液接入实际水样进样管进行标样核查,且未向平台报备、未记录台账;

5.你单位提供的钟继文、方迎新取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污废水运维工)运维技术培训证书,2023年4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钟继文、方迎新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专业知识,清楚把COD和氨氮标液接入实际水样进样管进行标样核查且未报备的情况下会导致在线数据失真;

6.执法人员调取的万泰沧海在线监测平台实时数据和综合统计报表,证明标样核查情况未向平台报备,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7.你单位出具的《关于厦门万泰沧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线监测仪器运维费用的说明》及《运维合同》,证明你单位2023年2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运维万泰沧海在线设备的违法所得为518元;

8.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9.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钟继文、方迎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钟继文、方迎新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11.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小微企业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单位和张文斌、钟继文、方迎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8号),并告知听证申请、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和张文斌、钟继文、方迎新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你单位和张文斌、钟继文、方迎新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和张文斌、钟继文、方迎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1563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0.0518万元,合计罚没款5.2081万元整;禁止你单位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主管人员张文斌和钟继文,直接责任人员方迎新禁止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