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增推行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事项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驻区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守信主体便利化举措,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原有4个(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除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类项目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推行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基础上,增设7个事项推行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具体如下:
一、增设推行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的事项
1.排污许可证核发;
2.排污许可证变更;
3.排污许可证延续;
4.排污许可证补办;
5.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6.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7.入海排污口备案。
二、做好配置、培训和受理工作
此次增设的事项于2022年11月14日起执行。请环评处、水与生态处依照先前4个推行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规范书面告知和书面承诺内容,加强对各驻区局的业务指导;各相关单位要在11月14日前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的相关配置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1.落实事前信用报告查询机制。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先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中无提示信息及警示信息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应根据信用报告提示,结合申请人意愿决定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同时保存信用报告作为采用告知承诺制的佐证材料。
2.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
3.实施日常监管。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4.加强信用监管。在受理告知承诺制事项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告知承诺书”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于告知承诺制事项办件,通过监管获得申请人履行承诺的结果须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5.监管责任。申请人申请并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但在作出准予决定后,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未按承诺约定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撤销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公示的相关承诺信息,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