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监督检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09 17:48 字号:

  关于公布《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监督检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厦门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要求,现将《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监督检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予以公开,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监督检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事项编码

权责

事项

检查情形

适用非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1

对环境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对排污单位的环境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未发现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开展环境教育培训的违法线索

《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组织拟定环境教育规划并对环境教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环境宣传教育机构(以下称市环境宣教机构)具体负责环境教育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环境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环境教育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未发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未依规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线索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

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排污单位补充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3

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

对做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遵守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未发现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存在违反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要求落实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线索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遵守、执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

(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的监督检查

通过自动在线监测和用电监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等平台和举报投诉等渠道,未发现正面清单企业排污异常的违法线索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4〕10号)

三、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

(六)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全面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现场检查的种类、数量,大幅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八)健全非现场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关程序规范。对正面清单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其他企业,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平台作用,依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

对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填报备案的监督检查

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未发现“应备案未备案”或备案不规范的违法线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

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未发现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违法线索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6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通过自主验收平台查询,未发现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违法线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