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排污登记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将排污登记延续工作通知如下,请各企业对照自身情况及时办理:
一、分类处理要求
1. 超期未延续已搬迁/停产的企业
尽快注销排污登记,若计划恢复生产,需重新办理排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工。
2. 超期未延续仍在生产的企业
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
待排污登记手续重新办理后方可开工生产。
3. 登记即将到期(有效期≤30日)的企业
请于有效期届满前20日内完成延续登记,避免出现超期情况。
建议提前60日登录系统核查登记信息。
二、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核对
排污单位应对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的通知》(见附件),重新判断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仍为登记管理的,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登记延续。
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登记管理调整为简化管理或重点管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登记延续办理流程
1. 登录系统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网上申报→排污登记模块。
2. 填报操作
点击"登记延续"→ 核对/更新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况、污染物种类等。
3. 提交登记
系统自动生成回执编号即视为完成(无需审批),打印登记回执并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四、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1. 登录系统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网上申报→许可证申请模块。
2. 填报操作
点击"首次申请"→ 结合环评报告、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填报。
3. 技术指导
内容填写完成后,可联系我局工作人员进行内容技术指导。
五、注意事项
登记有效期:自延续之日起5年(特殊行业按行业规定)。
咨询电话:郑工6588763。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