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环评服务水平 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厦环评〔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03-29 15:22 字号:
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精神,积极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深入贯彻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环评领域提质增效进一步服务高质量发展》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局服务发展提升年活动,持续优化环评服务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项目前期审查

(一)加强重点项目前期准入勘查。充分运用厦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管理机制,积极跟踪、保障省、市、区重点项目的生成和落地。完善“多规合一”平台上生态空间管控要素落图,积极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按期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推进“一张蓝图”环境保护综合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业项目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等渠道征求生态环境准入意见时,各驻区局应在收到项目征求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填写《环境影响重大项目前期准入现场勘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提出准入意见。若有周边环境较为复杂、存在特殊环保要求、可能提出生态环境禁入意见的项目,相关驻区局应当主动对接建设单位,全面了解项目建设信息,书面提出生态环境准入意见报市局研究决定。

(二)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批部门受理环评文件后,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确属商业秘密的,建设单位应通过符号替代等技术手段,省略部分关键涉密信息,不得滥用“涉密信息”等字眼随意搪塞公众、拒绝信息公开。

二、优化审批服务水平

(三)加强环评审批与安全生产联动。涉及脱硫脱硝、挥发物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5类重点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过程中,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强化重点环保设备设施治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审批监管台账。

(四)进一步拓展告知承诺制范围。鼓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报告表项目,不受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原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限制,可全部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

三、规范事后监管工作

(五)指导完善审批验收手续。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前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保措施发生变动的,对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若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可纳入竣工验收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生改建扩建应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并不得以环境影响后评价代替环评审批手续。

(六)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在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的同时,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对存在现场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一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前发生实际排污等违法情形的,应依法调查处理。

(七)强化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开展对市、区两级审批的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月度考核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对照环评文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督促其完善环评文件内容,提高编制质量,修改完善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改进和补救措施。对于环评单位或环评工程师被列入“高产”名单的建设项目,在现场核查时,可要求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主持到场答疑

 

附件:1.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环评服务水 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任务清单

2.重点项目前期准入现场勘查记录表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