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评失信决〔2024〕15号 失信记分决定书(徐佳宁)
失信记分决定书
被告知人:徐佳宁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350352013351006000351
信用编号:BH013432
一、查明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受理由你主持编制的《碳纤维等复合材料制品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称报告书)。并组织有关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评审,发现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评审结果不合格。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问题
报告书缺少扩建工程分析部分内容。产品名称、规模、需要喷漆的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环节分析不完整,用电限制的原因和现有工程存在问题及需要整改的内容、措施等问题阐述不充分。
(二)关于污染源源强核算问题
报告书中物料平衡核算错误,水污染物源强、废气源强、危险废物源强核算错误;污染物排放量汇总、“三本账”等问题分析不到位。
(三)关于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问题
报告书中对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影响预测结果错误,项目厂界噪声影响预测结果错误。
(四)关于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问题
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气环保措施不满足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及生态环境要求;废水处理设施的有效性分析缺失。危险物质识别有误,风险Q值、环境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分析错误或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碳纤维等复合材料制品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失信记分决定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该报告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我局决定对你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