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函〔2025〕65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新审核福建海事局厦门刘五店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
你单位关于重新审核《福建海事局厦门刘五店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16-350200-49-01-000863)(下称报告书)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批复,该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根据你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继续建设,港口支持系统总疏浚量增加约25%并重新分配,本项目码头性质仍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实施,但疏浚面积和涉及的环境敏感目标较原环评内容皆有所减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该项目原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厦环审〔2020〕24号)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环境质量标准按照最新环境功能区划执行,你单位应结合调整的建设内容,优化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项目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发生《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中重大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该项目由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