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发布日期:2014-12-02 16:37 字号:

 

1
1.1 编制目的

为了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置,建立健全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信息共享、运作灵敏的防范体系,行动迅速、反应及时的处置体系,责任明确、配合密切的保障体系,实现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和防范系统化,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用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突发环境事件。

5)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核与辐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遵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或省环境保护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重点涉危企业的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属地为主、分工负责。

在实施应急处置过程中,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区人民政府和驻区环境保护分局的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

1.4.3统一领导、服从指挥。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处室站所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1.4.4快速反应、科学决策。

突发环境事件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在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控制事态扩大。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做出快速反应,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和发展态势。

1.4.5平战结合、提高素质。

加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重视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平时注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战时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配合政府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承担厦门市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环境保护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辖综合协调组、现场调查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等四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相关职能开展工作。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2.1.1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总指挥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具体领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本预案的落实。

2.1.2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

副组长:污染防治处处长、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

成员: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环境影响评价处、固体废物管理处等相关工作人员。

2)现场调查组

组长:主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

副组长: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分局局长、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员: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境监察支队相关工作人员。

3)后勤保障组

组长:主管行政后勤工作的副局长

副组长:局办公室主任、规划财务处处长、市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成员: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市环境信息中心、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

4)专家咨询组

组长:分管环境科学技术工作的副局长或局总工程师

副组长:环境保护科研所所长

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聘任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总指挥职责

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指挥负总责。负责贯彻执行市政府、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负责指挥环境保护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2副总指挥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各类环境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及时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落实专人监督整改。

2)组织对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企业防患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3)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适时修订,从源头上杜绝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4)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协调落实各个应急工作组需配备的专用车辆、安全防护装置、携带型监测仪器等应急物资。

5)负责组建专家咨询组,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技术审核,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

2.2.3综合协调组职责

1)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

2)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修订和组织评估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驻区环境保护分局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3)负责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和有重大、较大危险源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监督指导相关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4)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应急物资贮备库和应急专家库。

5)根据本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协调当地政府防控,根据现场调查组应急调查报告,综合协调相关部门,指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编写事件报告。

2.2.4现场调查组职责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方案,负责应急监测的准备、采样、分析和报告。

2)组织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对环境的危害情况,判断或确认事件级别。

3)驻区环境保护分局督促事发企业事业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4)对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定点和动态环境应急监测和监控,及时向总指挥提供现场监测数据。

5)制定生态恢复评估监测方案,开展生态恢复评估调查和监测工作。

2.2.5后勤保障组职责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过程中的交通、通讯、应急装备工作和饮食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有关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联络、传达、报送等工作。

3)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录像、照相以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汇总事件情况,配合市政府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2.6专家咨询组职责

1)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对事发现场情况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事态评估、信息发布、级别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污染控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防护、隔离疏散、抢险救援、应急终止及事件损害赔偿等工作提出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对辖区内的重大、较大危险源进行事前评估分析,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和整改方案。

3)对应急指挥部制定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以及局各部门、各工作小组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日常管理和监督

1)市环境监察支队结合日常工作,实行12369环境保护热线24小时值班制,受理群众关于环境情况举报;负责日常监督监察情况(重点源每月二次,一般源每月一次)、工业企业污染源申报情况、生产装置异常报告情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情况等信息收集、分析、对比,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并形成预警信息,12小时内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原则分别报送局领导、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

2)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日常环境监督性监测情况(大气环境质量实行日报、水体实行定期监测、企业污染源实行定期监测);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区可能出现事件的种类与特点,有针对性地配备有关仪器、设备器材。监测装备以便携式的、快速的应急监测分析设备为主。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准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污染和扩散。对应急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3)各驻区环境保护分局应开展本辖区内生产、使用、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危险源的来源、种类及分布情况,建立重点危险源数据库,并汇总至市污染防治处。督促辖区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制定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把生产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按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4)市环境保护科研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境信息中心应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开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价及应急处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建设。如危险源扩散数字模型、环境应急管理软件开发等,逐步建立与完善应急技术资料库、专家数据库等技术支持系统。

5)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应加强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尤其是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相对固定的环境应急处置、环境监察、监测等专门人才。

6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1.2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

本着预防为主、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的原则,各驻区环境保护分局配合区政府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整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评估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3.2 预警
3.2.1预警行动

当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综合协调组研判相关信息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应急指挥部核准后,向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责令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准备;

2)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同时要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析预测其发生规模、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应急建议,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配合当地政府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时间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的调集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5)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还要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可能关闭城市供水、供气等的报告。

3.2.2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市环境保护局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

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市环境保护局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解除,方可解除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保护科研所和环境信息中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3.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机制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3.3.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应用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料库、生态安全数据库和专家决策支持系统。

3.3.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技术平台,完善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应急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级)响应四级,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响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超出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急响应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4.1.2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级)、重大(级)响应。当国务院启动特别重大(级)响应,或者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级)响应时,市环境保护局应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前往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领导下配合国务院或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驻区环境保护分局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启动并实施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或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环境保护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协调组织现场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救援工作;

2较大(级)响应。当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级)响应时,市环境保护局应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前往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驻区环境保护分局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启动并实施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配合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但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建议有市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负责启动较大(级)响应。

3一般(级)响应。当区人民政府启动一般(级)响应,并向市环境保护局请求援助时,市环境保护局应根据事件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驻区环境保护分局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判断是否启动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情况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4.1.3应急响应程序

1)市环境监察支队安排专人负责12369环境保护热线电话接受报警,通过110联动或环境保护(分)局接警的,应立即向12369环境保护热线反馈。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12369接报人必须如实记录报告内容、信息来源、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立即将事件信息报告给支队长;支队长10分钟之内报告局应急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并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转给事件发生地驻区环境保护分局领导。

2)事件发生地驻区环境保护分局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点、事发单位、危险源和污染源种类、性质、规模、数量、人员伤亡、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3)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确认和判断事件级别。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保护局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或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提出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要求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同时,通知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启动预案。

4)确认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市环境保护局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后,所有相关人员必须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应急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辖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迅速派出现场调查组和专家咨询组赶赴现场,对现场环境进行调查和监测和调查;

及时向市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通知应急专家根据监测数据和调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对策,为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配合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4.2 信息报告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驻区环境保护分局报告。驻区环境保护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驻区环境保护分局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市环境保护局应同时在四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驻区环境保护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环境保护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报送内容表见附件3

4.2.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事态扩大,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防止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驻区环境保护分局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配合当地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并初步判定事件级别,按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应急指挥部。

接到可能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知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携带必要的仪器和安全装备,以最快机动方式抵达事发现场,配合当地政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同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提出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规定报告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

4.4 现场应急处置
4.4.1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组到达现场后,迅速展开调查,判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范围等情况。

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水体和土壤开展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进一步判定事件等级,随时掌握和报告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突发事件,应立刻和该单位的应急处置小组联系,指导并参与事件的处置与救援。

4.4.2事件评估

专家咨询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评估和决策咨询。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综合分析突发性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出切断和控制危险源,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方案和对策,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并指导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采取紧急措施,转移、封存、销毁残存的污染物,控制危险源。

4.4.3应急协调和保障

综合协调组做好与市区两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协同警戒区和安全区的设置等工作;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物资、装备、交通、通信、人员、技术等保障工作,负责信息报送、媒体联络与宣传工作等。

4.5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提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新闻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未经应急指挥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处置相关信息。

4.6 安全防护

环境应急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市环境保护局提供技术支持。

4.7 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应急终止程序

1满足应急终止条件,综合协调组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和评估,查找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综合协调组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提出应急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报告应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要将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全部调查、监测、处置、信息、报告、总结等资料,按照分工进行汇总,建立工作档案后,报应急指挥部转局污染防治处存档。

5.2 调查处理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对责任者予以立案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调查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5.3 善后处理

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危害程度、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4 保险

市环境保护局应急指挥部应为个应急工作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宣教、培训、演练等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汇总审核后,列入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6.3 物资保障

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检验、鉴定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等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4 通信保障

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充分发挥12369环境热线的作用,做好系统的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市环境信息中心要做好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保障工作,确保环境应急预案启动时,市环境保护局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环境保护局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的通信畅通。

6.5 技术保障

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全市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2 宣教、培训与演练
7.2.1宣传教育

市环境宣教中心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法制、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环境污染公众防护的宣传资料,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并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2.2培训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相对固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察、监测等专门人才,并指导和参与工业企业的环境应急培训,形成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网络。

7.2.3演练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7.3 合作与交流

建立与市相关部门的联防联动机制,共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与外部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交流应急管理经验,支援应急活动等。

7.4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重大情势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各驻区环境保护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和其他重大、较大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7.5 监督考核

局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局污染防治处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等进行考核。规划财务处负责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7.6 责任与奖惩
7.6.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任务,成绩卓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6.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通知》(厦委办发[2008]46号)等规定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起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8)有其他对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含义

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2)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检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3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4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5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6)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行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