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2369环保举报平台”公示

发布日期:2024-09-06 11:29 字号:
 
序号 举报对象 污染类型 举报问题 查处情况 不受理意见
1 海沧区海富路长欣花园4号楼04号车库 恶臭/异味 租04号车库在制作假中药,里面放动物尸体腐烂生虫,气味难闻刺鼻,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请相关部门过来勘查处理,还小区干净的环境。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电话联系投诉人建议其拨打12345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2 建发海玥和鸣附近工厂 恶臭/异味 几乎每天都去各种难闻异味,打电话后,工作人员从生活区赶过来,有时候味道也散得差不多了,可能人一走,就又开始恶臭,一天好几次,真的是难以忍受。每次投诉最后得到的回复都是,工厂排气在正常指标内,然后不了了之。再次请求环保局在这边设点,安装相关监测设备

  一、调查情况

  海沧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于2024年8月23日0:30接到“12369”平台转来投诉件。海沧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于2024年8月23日00:55分到达海玥和鸣小区周边进行巡查。现场巡查时周边未发现明显异味情况,因走航监测仪器设备故障,现场未开展走航监测。

  二、处理情况

  1.为加强排查力度,我局于走航设备维修完成后持续加强该小区周边路段走航监测,近期走航报告数据显示如下:

  (1)2024年8月24日,走航天气阴转多云,走航路段内空气污染物监测因子臭气浓度值范围为5-8(标准值为20),TVOC浓度值范围0-0.007mg/m³(标准值为0.6mg/m³),数据正常。

  (2)2024年8月25日,走航天气雾转阴,走航路段内空气污染物监测因子臭气浓度值范围为4-8(标准值为20),TVOC浓度值范围0.001-0.007mg/m³(标准值为0.6mg/m³),数据正常

  2.为解决不利扩散条件下(主要出现在夜间、气候变化时和雨天或台风天前后),周边企业废气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时仍会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

  (1)我局持续加强对周边道路巡查和周边企业日间、夜间突击检查,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不定期组织昼间、夜间废气监测,并依据监测数据进行处理。

  (2)今年来,我局持续推动周边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废气在线监控和环保设施用电实时监控,对企业进行24小时废气排放情况和环保设施用电进行监管,发现异常或者可疑行为及时预警,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

  (3)我局要求周边企业不仅满足于达标排放,还要进一步实施减排措施,完善车间生产车间密闭措施,加大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和治理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减少环境污染投诉。

  (4)目前日常情况下,我局对该投诉区域周边道路采取定期空气质量走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查处理。

  三、反馈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1:08及2024年8月23日8:15多次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均未接听电话。我局建议投诉人若有生态环境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工作人员能及时到达现场调查。

 
3 不知姓名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现在是22:45分,楼下有人用音响在唱歌,已经严重影响正常休息了,屋里还有小孩子明早要上补习班,大人还要上班,可能是喝多了,也不敢去与其讲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㈡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㈢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㈣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此条第一项、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三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第四项涉及本法第六十五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2024年8月23日0:32分多次联系投诉人,投诉人未接听电话,建议投诉人拨打12345进行反映。
4 春江天玺周边 恶臭/异味 排放毒气,周边都是居民计学校 ,希望领导重视 一、调查情况 海沧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于2024年8月23日00:55分到达春江天玺小区周边进行巡查。现场巡查时周边未发现明显异味情况,因走航监测仪器设备故障,现场未开展走航监测。 二、处理情况 1.为加强排查力度,我局于走航设备维修完成后持续加强该小区周边路段走航监测,近期走航报告数据显示如下: (1)2024年8月24日,走航天气阴转多云,走航路段内空气污染物监测因子臭气浓度值范围为5-8(标准值为20),TVOC浓度值范围0-0.007mg/m³(标准值为0.6mg/m³),数据正常。 (2)2024年8月25日,走航天气雾转阴,走航路段内空气污染物监测因子臭气浓度值范围为4-8(标准值为20),TVOC浓度值范围0.001-0.007mg/m³(标准值为0.6mg/m³),数据正常 2.为解决不利扩散条件下(主要出现在夜间、气候变化时和雨天或台风天前后),周边企业废气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时仍会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 (1)我局持续加强对周边道路巡查和周边企业日间、夜间突击检查,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不定期组织昼间、夜间废气监测,并依据监测数据进行处理。 (2)今年来,我局持续推动周边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废气在线监控和环保设施用电实时监控,对企业进行24小时废气排放情况和环保设施用电进行监管,发现异常或者可疑行为及时预警,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 (3)我局要求周边企业不仅满足于达标排放,还要进一步实施减排措施,完善车间生产车间密闭措施,加大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和治理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减少环境污染投诉。 (4)目前日常情况下,我局对该投诉区域周边道路采取定期空气质量走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查处理。 三、反馈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1:10及2024年8月23日8:14多次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均未接听电话。我局建议投诉人若有生态环境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工作人员能及时到达现场调查。  
5 厦门海沧区龙湖春江天玺周围空气存在污染 恶臭/异味 每天生活在恶臭里面,这个味道类似垃圾残留的味道,打开窗就飘进家里,太恶心了!多次投诉了,依然无果。都在说检测符合标准!第一是否符合标准谁知道!第二,大家都是人,不能用鼻子感受吗!环保单位,是否有对周围老百姓做过调查,都在应付!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我局值班人员于2024年8月21日上午前往投诉地点龙湖春江天玺小区周边开展巡查,现场巡查周边未发现明显异味情况,并立即对小区周边路段开展走航监测,根据走航监测数据显示,臭气浓度最高值:8(标准值20)、TVOC最高值:0.007㎎/m³(标准值:0.6㎎/m³)均低于报警值,监测结果正常。

  二、处理情况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龙湖春江天玺小区周边的日常巡查力度,一是持续加强对周边道路巡查和周边企业日间、夜间突击检查,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不定期组织昼间、夜间废气监测,并依据监测数据进行处理;二是持续推动周边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废气在线监控和环保设施用电实时监控,对企业进行24小时废气排放情况和环保设施用电进行监管,发现异常或者可疑行为及时预警,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三是我局要求周边企业不仅满足于达标排放,还要进一步实施减排措施,完善车间生产车间密闭措施,加大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和治理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减少环境污染投诉。

  三、反馈情况

  我局于8月21日上午多次联系投诉人,电话均无人接听,建议投诉人如再发现异味问题可直接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6 厦门市环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恶臭/异味 烧垃圾味很臭,问了犯恶心想吐,越是有风或者下雨天气排放越厉害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我局于8月20日下午联系投诉人沟通了解诉求情况。经查,投诉人提供照片中的企业为厦门市环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沧厂,该企业主要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废气采用旋转雾化器喷石灰浆液及石灰干粉输送中和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组织工艺处理后经烟囱80米高空排放。废气排放口已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监测数据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若有出现异常数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并要求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情况。

  8月20日下午我局现场检查该企业,1#、2#、3#、4#炉均运行正常。调阅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各项废气污染物均达标。

  生态环境部每年均会到该企业进行抽测检查,抽测结果不合格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今年以来我局均未收到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关于该企业数据异常情况的通报。

  二、处理情况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厦门市环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沧厂日常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保障辖区生态环境质量。

  同时加强新阳居住区映月园周边企业日常巡查,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周边重点企业开展突击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确保企业合法合规排放污染物,保障周边环境质量。若期间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反馈情况

  9月2日下午,我局将调查处理情况通过电话反馈投诉人,建议其若有生态环境问题可拨打我局24小时值班电话6376273进行反映。

 
7 海沧区人才公寓 交通噪声 街道旁边公路半夜经常有车辆鸣笛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更有甚者鸣笛超过3秒,轿车卡车都有,希望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安装噪音检测   投诉人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您所反映车辆鸣笛问题建议拨打12345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
8 孚安路周边工厂 恶臭/异味 周边工厂总是排废气,请环保局给予重视,在此处驻点并加装监测系统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我局值班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赶往投诉现场,8月10日18时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孚安路周边情况,使用便携式VOCs空气检测仪在周边进行检测,数值显示在1.2-2.1ppm(参考值:3.8ppm)区间,未发现异常。

  二、处理情况

  (一)我局于8月10日组织对孚安路、新阳居住区周边开展走航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臭气浓度最高值8(标准值20)、非甲烷总烃最高值0.253㎎/m3(标准值0.6㎎/m3),未发现超标现象。

  (二)新阳街道已对孚安路周边重点排污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备安装有用电监控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时,若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将会报警。重点排污企业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省、市生态部门联网。查阅近期监控情况,企业生产时段系统未出现生产用电与污染防治设施用电和标超异常报警情况。

  下一步,我局将要求企业加强日常废气管控,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将加大走航监测力度,并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海沧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理。

  三、反馈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已于8月10日傍晚电话反馈投诉人。建议其若有生态环境问题可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9 厦门正新海燕轮胎有限公司、诚益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恶臭/异味 小区周边企业经常半夜偷偷排放污染气体,有害气体,附近居民在家都可以闻到各种怪味。多次打海沧区环保局电话,工作人员态度好但是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这附近的居民每天闻着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身心健康。希望上一级领导部门能关注新阳西这一片区环境生态问题,不能为了企业发展置周边居民身体健康于不顾。每次打完环保值班电话,气味就没有了,烦请真正为民服务,而不是只会忽悠百姓,收受企业好处。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经查,诉求人反映的企业为厦门正新海燕轮胎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海沧区西园路15号,主要产品:子午线轮胎。主要生产工艺:胶料-配料-混炼-过滤压出-接合-硫化-检验-包装。主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混炼车间有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RTO处理工艺;硫化车间配套建设有9套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液体吸收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放假停产,无进行生产行为。

  诚益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益光学)主要从事高档太阳镜、光学眼镜、运动休闲眼镜及眼镜原材料、零配件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现场配套6套RCO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8套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和4套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

  二、处理情况

  (一)我局于8月10日组织对诚益光学、正新海燕周边开展走航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臭气浓度最高值8(标准值20)、非甲烷总烃最高值0.253㎎/m3(标准值0.6㎎/m3),未发现超标现象。

  (二)调阅正新海燕8月以来的在线数据显示非甲烷总烃最高浓度:2.917㎎/m³(标准值:40㎎/m³),未发现超标。

  (三)新阳街道已对诚益光学、正新海燕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备安装有用电监控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时,若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将会报警。正新海燕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省、市生态部门联网。查阅近期监控情况,企业生产时段系统未出现生产用电与污染防治设施用电和标超异常报警情况。

  下一步,我局将要求企业加强日常废气管控,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加大走航监测力度,并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海沧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理。

  三、反馈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已于8月10日傍晚电话反馈投诉人。建议其若有生态环境问题可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10 融创周边的工厂 恶臭/异味 融创周围很臭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我局值班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赶往投诉现场,8月10日18时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融创小区周边情况,使用便携式VOCs空气检测仪在周边进行检测,数值显示在1.0-1.3ppm(参考值:3.8ppm)区间,未发现异常。

  二、处理情况

  (一)我局于8月10日组织对融创周边开展走航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臭气浓度最高值8(标准值20)、非甲烷总烃最高值0.253㎎/m3(标准值0.6㎎/m3),未发现超标现象。

  (二)新阳街道已对融创周边重点排污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备安装有用电监控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时,若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将会报警。重点排污企业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省、市生态部门联网。查阅近期监控情况,企业生产时段系统未出现生产用电与污染防治设施用电和标超异常报警情况。

  三、反馈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已于8月10日傍晚电话反馈投诉人。建议其若有生态环境问题可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11 工业气体污染 恶臭/异味 最近经常闻到工厂排放的污染气体,气味很臭。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8日下午前往现场调查,经查,诉求人所反映的小区为新阳居住区一期,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新阳居住区一期周边重点企业进行巡查,使用便携式VOCs空气检测仪在新阳居住区一期周边重点企业厂界外进行检测(检测最大值为1.7ppm,标准值3.8ppm)。关于投诉人反映的异味扰民问题,我局于2024年08月08日19时42分-20时00分出动移动空气走航监测车进行走航空气监测,走航路段为:孚安路-孚中央西路-后祥路-孚莲路-孚安路-东孚南路-后祥路,根据走航报告数据显示,走航期间天气多云,走航路段内空气污染物监测因子臭气浓度平均值为6.303(标准值为20),TVOC平均值为0.184mg/m3(标准值为0.6mg/m3)数据正常。

  二、处理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和街道、社区长期的跟踪调查,尽管各企业通过提标改造,废气主要污染物都实现达标排放,但在特定的气象、风向等极为不利扩散的条件下(主要出现在夜间、气候变化时和雨天或台风天前后),周边居民仍可闻到异味。为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该片区空气异味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

  1.我局持续组织执法人员对周边道路进行巡查和对周边企业进行夜间突击检查,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定期安排昼、夜间的废气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处理。

  2.近年来,我局要求周边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废气在线监控和环保设施用电实时监控,可24小时对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和设施用电进行监管,发现异常可及时预警,便于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

  3.我局要求企业不能仅满足于达标排放,进一步实施减排措施,完善生产车间密闭措施,加大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和治理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减少环境污染投诉。

  4.目前日常情况下,我局对新阳居住区及其附近小区周边的道路采取定期的空气质量走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查处理。

  三、反馈情况

  已于8月13日下午电话反馈相关处理情况,建议诉求人发现此类问题可直接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

 
12 居民区狗叫扰民 社会生活/娱乐噪声 狗叫扰民凌晨噪音最大达66分贝   根据1、《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已于8月8日上午电话联系投诉人,建议其拨打110向公安部门反映。
13 新阳映月园 恶臭/异味 垃圾焚烧味,一阵一阵的,闻到会想吐

  一、调查情况

  接投诉件后,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7日上午对映月园小区周边主要干道及周边企业进行巡查,未发现有关刺激异味。现场使用便携式VOCs空气检测仪在小区周边道路进行检测(检测最大值为2.5ppm,标准值3.8ppm),未发现异常。并于2024年8月7日6时34分-6时53分出动移动空气走航监测车进行走航空气监测,走航路线为:东孚南路-后祥北路-后祥西路-后祥路-孚中央东路-后祥路-孚中央西路-孚安路-东孚南路孚,根据走航报告数据显示,走航期间天气为多云,走航路段内空气污染物监测因子臭气浓度最大值为8(标准值为20),TVOC最大值为0.136mg/m³(标准值为0.6mg/m³)数据正常。

  二、处理情况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派出空气质量走航监测车对其周边道路进行走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查处理。

  我局将加强该区域的巡查,排查周边企业,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反馈情况

  已于2024年8月13日电话联系投诉人反馈相关情况,建议投诉人发现异味问题可直接拨打海沧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2-6376273”进行反映,以便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

 
14 新阳居住区一期 恶臭/异味 最近是不是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夜间巡查,各工业区排放问题,很大工业味道。希望竭尽所能加强查询,给大家一个健康环境

  一、调查情况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并组织第三方走航机构对新阳居住区周边重点路段开展夜间走航监测。8月6日夜间走航结果为:臭气浓度最高值:8(标准值20)、TVOC最高值:0.175㎎/m³(标准值:0.6㎎/m³),8月7日夜间走航结果为:臭气浓度最高值:8(标准值20)、TVOC最高值:0.159㎎/m³(标准值:0.6㎎/m³),未发现异常情况。近期易闻到一些异味是由于在静稳或气压较低的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下,企业排放的废气不易扩散且废气嗅阈值低造成的。

  二、处理情况

  我局将加大对新阳居住区周边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充分利用企业废气在线监控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控等监管手段,加强企业废气治理排放情况管控;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小区及周边路段开展走航监测;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周边重点企业开展突击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确保企业合法合规排放污染物,保障周边环境质量。若期间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反馈情况

  8月9日下午我局将调查处理情况电话反馈投诉人,并建议其若有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可拨打我局24小时值班电话6376273进行反映。

 
15 绿苑水岸名筑 恶臭/异味 屋外时不时有一股很重腥臭味,环水处理厂附近都可以闻到,包括尊海、水云湾附近。之前举报过,街道环保局反馈说可能是连接海的内渠可能有腥臭味,但这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环保局应该要查明内渠为何有腥臭味,查找源头问题,为附近居民从根源上解决居住环境污染源头问题。   投诉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根据海沧区河长制的工作和职责,海沧区河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是负责河道治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河道整治、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养护保洁,并牵头协调解决有关河道、沟渠的突出问题。对此类问题,建议您可及时拨打监督电话“0592-6589325”和“96133”进行反映。
16 龙湖春江彼岸3期 工业噪声 龙湖春江彼岸三单元B栋 我在小区外面都听得到电钻的声音声 弄了一周多了还没有弄好 严重影响午休 无语了   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住楼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多次电话联系投诉人不接听,已发短信告知投诉人建议其拨打12345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17 龙湖春江彼岸3期 工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 龙湖春江彼岸1单元1栋 装修扰民 严重影响休息   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住楼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多次电话联系投诉人不接听,已发短信告知投诉人建议其拨打12345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18 龙湖春江彼岸3期 工业噪声 春江龙湖彼岸1栋1单元 严重扰民 大早上的吵死了   经与投诉人联系,其反映的为室内装修噪声。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住楼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联系投诉人建议其拨打12345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