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等相关材料,我局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厦府规〔2023〕16号)及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你公司初始排污权进行了核定,现形成你公司初始排污权审核意见(详见附件)。
附件: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初始排污权审核意见表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